一个毒鱼者的“救赎之路”

编辑:admin 日期:2020-06-06 07:45:10 / 人气:

“法官,我今天兑现了在法庭上的承诺,感觉落心多了……”近日,在雷山县郎德镇杨柳村村委桥上,知错就改、言出必行的被告人余某某自行将购买的两千余元鱼苗投入河中,在场见证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村民纷纷为他点赞。至此,雷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审理的“毒鱼”案终于圆满完结,余某某也完成了“毒鱼—放鱼—护鱼”的“救赎之路”。
(投放鱼苗现场)
案情回顾:2019年5月14日,时值禁渔期,余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到雷山县郎德镇杨柳村附近用网捕鱼。期间渔网出现破损,三人遂商量决定由余某某前去商店购买渔网。余某某在购买渔网时,私自另外购买两瓶农药“甲氰菊酯”(俗名“灭扫利”),后投放到捕鱼河段,导致河内的鱼出现中毒现象,期间三人拾得三斤左右河鱼,随后被群众举报。经雷山公安局侦查鉴定,余某某投放的农药中检出甲氰菊酯。春夏交接正处鱼类水产品繁殖期,余某某投毒捕鱼行为对河流生态资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侵害。据此,2020年4月16日,雷山检察院将余某某起诉至雷山法院,该案于2020年4月30日审理终结,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余某某承诺向毒鱼河道投放价值两千元鱼苗。
(余某某受审现场)
(本案部分侦查图片)
在兑现投放鱼苗的承诺后,余某某向承办法官说道:“现在,我经常自发去监管这条河道,截止目前已逮住4个在禁渔期偷鱼的人并对他们进行警告和普法宣传。现在,我感觉守住这条河,也就是守住了自己的良心。”
下步工作中,雷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探索实行生态恢复补偿的惩戒模式,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切实为辖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积极延伸职能,精选典型案件深入村寨开展巡回审理,切实强化环境保护普法力度,主动向党委及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并与相关环保部门沟通协作,助推辖区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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