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购300多公斤非法手段捕来的鱼卖往外地

编辑:admin 日期:2020-05-30 14:56:36 / 人气:

明知是非法手段捕来的鱼,刘某还是收购了300多公斤,运往外地出售。结果,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 镇安县检察院指控,杨某某、冯某、郭某(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22日、2月底、3月3日、3月5日、3月8日、3月11日,由杨某某驾驶自己的“五菱荣光”小客车载乘冯某、郭某从镇安县城出发到洛南县的洛河天然水域,使用各自携带的电击打鱼器电击捕鱼。三人捕捞的野生鱼除少量自己食用、在菜市场零售及被公安机关扣押外,均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在杨某某处收购野生鱼101公斤,从冯某处收购野生鱼约101公斤,从郭某处收购野生鱼104.5公斤,共计花费7000余元。刘某收购野生鱼后运往外地出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
镇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方式捕鱼,仍收购贩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罚金,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宽、从轻处罚。经镇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近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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