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检方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改判后夫妻少赔48万元

编辑:admin 日期:2023-06-24 14:44:50 / 人气:

“感谢检察官,感谢检察院,为我们卸下了四十多万元的负担。你们认真负责,依法监督,让我们不再蒙受冤屈……”日前,一对中年夫妻将一面印有“依法监督 为民做主”的锦旗送到湖北宜昌市检察院。
6月23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0年5月,朱某在钓鱼时因钓鱼线缠绕高压线而触电身亡。朱某遭受电击的高压线路由鲍某、陈某夫妻二人因生产用电需要申请架设。杨某作为触电身亡朱某的母亲,将鲍某、陈某夫妻二人及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靠近高压线钓鱼存在高度风险,对于损害后果自行承担40%的责任;鲍某、陈某为事故段高压线产权人且实际利用高压电力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能举证证明朱某的死亡系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下,鲍某、陈某应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52万余元。
“事故发生的高压线离我们厂有200多米,既不是我们设计也不是我们修建,为什么要我们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五十多万啊?真是祸从天降,我的老父亲因为这个事生病走了,女儿马上要上大学了,这该怎么办啊?”鲍某、陈某来宜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满脸愁容,神情十分沮丧。承办检察官耐心安抚二人,认真询问了案件相关事实。
送走鲍某、陈某二人后,承办检察官经过深入审查,发现本案存在几个问题:一是供电公司在涉案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也应该是涉案高压线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二是供电公司与鲍某、陈某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供电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免除自身应承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高度危险责任,与法律对高度危险活动的要求相悖。三是本案事故发生时,所涉高压线电线杆及事发地四周可视范围内均无安全警示标志,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四是本案还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2022年11月,宜昌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4月,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原判决,改判供电公司对朱某的死亡承担55%的赔偿责任,约48万余元。鲍某、陈某对朱某的死亡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4万余元。
“最让我们感动的是,在我们最悲观沮丧的时候,检察官始终耐心细致地倾听我们的意见。”鲍某、陈某感慨万分。
承办检察官提醒,夏季来临,钓鱼的人也越来越多。垂钓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同时也应当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避免非法捕捞,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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